装饰公司出纳两年半挪走公司资金五百余万:装饰公司

作者:瀛台律师事务所

【回放】

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,被告人张某在某装饰公司D分公司担任出纳,使用其男朋友罗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走账装饰公司 。期间,张某利用职务之便,通过使用公司空白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,从公司在银行的对公账户向罗某的两个银行个人账户进行转账,先后共转款17笔,金额合计达510.618万元。这些款项部分转至李某、罗某、王某等他人账户供他人使用,部分转至张某本人及其亲属账户归个人使用,总计涉及金额317.9365万元(后经审理查明为316.936522万元)。

案发后,2020年8月27日(实际应为2020年7月8日主动接受调查)张某主动到投案,并已归还挪用的资金200万元装饰公司 。最终,张某因挪用资金罪,被判一年零六个月;责令张某退赔受害单位674347.00元。

【瀛台律师论法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装饰公司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贿赂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: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装饰公司 。具有下列情形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(一)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(二)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(三)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(四)其他严重的情节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贿赂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: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的数额起点,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、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、五倍执行装饰公司 。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以及“进行非法活动”情形的数额起点,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“数额较大”“情节严重”以及“进行非法活动”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的数额起点,按照本解释第七条、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。

本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,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,数额较大,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装饰公司 。通过受案登记表、银行流水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司法会计审计意见等大量证据,法院确认挪用资金316.936522万元,系数额较大,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。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已退还部分资金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量刑时可从轻处罚。对于辩护人的部分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,部分不合理意见(立功情节、被害人过错)不予采纳。

【瀛台律师提醒】

公司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,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或人情关系时,都不能利用职务便利触碰法律红线,挪用单位资金装饰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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